(2016)川130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健、朱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健,朱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140号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娟,公司员工。被告何健,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朱瑜,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朱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穿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健、朱瑜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95元,由原告南充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