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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140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薛某某,男,回族,生于1989年6月25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