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龚鑑凡与龚剑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鑑凡,龚剑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1民初149号原告龚鑑凡。委托代理人董生。被告龚剑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鑑凡与被告龚剑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鑑凡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鑑凡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鑑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龚鑑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