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放军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42号罪犯张放军,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2年1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新刑终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放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刑一减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减(假)字第00665号刑事裁定书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张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张放军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放军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7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7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放军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余刑至二○二六年二月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万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