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葛凤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审10号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学华,怀远县××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于2015年7月1日作出(怀)市监罚字(2015)57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罚款4340元的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上交违法所得100元和缴纳罚款4340元的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送达了(怀)市监催执字(2015)57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葛凤兰仍未按期上交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为此,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5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顾晓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