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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XX与王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德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民初18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许立鹏。被告:王德亚。原告XX与被告王德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许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前购买原告纱线一部,给付部分货款,余款由被告2015年8月28日写下欠据一份,经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67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德亚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纱线生意,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纱线。2015年8月份,经对账,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纱线款146799元。2015年8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欠据,载明“今欠XX纱线款壹拾肆万陆仟柒佰玖拾玖元整¥146799元130534198807214111欠款人王德亚2015、8、2815901990059”。后经原告催要欠款未果,被告诉至本院。2016年1月27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后,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纱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所欠纱线款已经由双方对账确认,有被告所打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原告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德亚给付原告XX纱线款1467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王德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银霞审判员  房云静审判员  徐法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