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78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婚后被告对待生活极度消极,2012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闲散在家,无所事事,不尽家庭义务和做丈夫的责任。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我们发生矛盾后,无法沟通,一直冷战,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提出离婚后,被告对我恐吓、威胁,以无法继续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结婚时的陪嫁物品和婚后自己购置的物品均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偿还在婚前借取的18500元,以及给付因被告原因不能生育,对原告误诊治病所花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被告李某辩称,我一直敬业爱家,努力工作,我的染色体异常,但不影响生育,原告已将其婚前及婚后贵重物品全部带走,我们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感情尚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医院检查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而发生矛盾,分居生活时间不长,如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