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2654号原告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珊珊,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郐某某,男。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接昌、吴珊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自2010年12月开始,原告累计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130万元钱。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和收条,证明借款130万的事实。2016年3月20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打欠条,证明在此期间已向原告还款30万,尚欠100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截止起诉日被告共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剩余100万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没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郐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2月以来,原告累计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人民币130万元整;经商”。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以上款项130万元整已全部收到,其中有部分转账和部分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0万元。2016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郐某某借卢某某人民币130万元整,已还30万元整,至今为止仍欠卢某某100万元整”,同时另“注明(请以止条为准,以前所有条作废)”。上述事实,有欠据、收条、欠条、银行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审理。原告提供的欠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借款130万元已经实际给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仅偿还给原告30万元,剩余1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未偿还,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1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郝姝妮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人民陪审员 方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淞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