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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1072-1号原告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汪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中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工业园区58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