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立义与王春福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义,王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冯立义,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春福,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冯立义与被执行人王春福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梁国印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