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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立义与王春福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义,王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冯立义,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春福,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冯立义与被执行人王春福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梁国印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