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桂龙与刘绪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龙,刘绪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74号原告李桂龙。委托代理人徐建强、金德际,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龙诉被告刘绪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李桂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