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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郑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笑珍、张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高寒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碎英。被执行人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朱海湖。被执行人高永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高永强名下的房产,因其房产均有抵押,本案暂不予处置。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高永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乐清市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