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与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083号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廷。委托代理人:陈尧庚。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