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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孟翠花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翠花,韩生荣,任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翠花,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X区*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生荣,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现住朔城区*楼*单元*楼西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焕生,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现住朔城区*楼*单元*楼西门。上诉人孟翠花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4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经法庭调查及法庭审理结束后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后,得知两原审被告涉嫌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孟翠花的起诉。上诉人孟翠花请求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朔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有经济犯罪嫌疑,遂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未发现其有诈骗嫌疑的目的,只是被上诉人涉嫌诈骗他人。故本案中并未发现被上诉人有经济诈骗嫌疑。朔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二被上诉人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中并未对相关事实审查认定,即驳回起诉不当,且上诉人亦以此为由上诉。原审应对案件基本事实及相关涉嫌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查清后,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周玉宝审 判 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昭雯韩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