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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庆娥、陈碧江与深圳市亚资控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娥,陈碧江,深圳市亚资控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原告黄庆娥,女,汉族。原告陈碧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水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亚资控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的原告黄庆娥、原告陈碧江诉被告深圳市亚资控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庆娥、原告陈碧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1.4元,原告已预交1775.7元,本院不再向原告清退。(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