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8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人民陪审员 郑耀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