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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1989年11月12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1年5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9月4日��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8年2月16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8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2月25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6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4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少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的事实1、2015年7月2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芗城医院住院部4楼21号病床,趁被害人田某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田某放在床上提包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2100元。2、2015年8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175医院肝病感染科住院部2楼12号病床,趁被害人吴某上卫生间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浅棕色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及一部黑色手机等物品(均无���鉴定价值)。3、2015年8月1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医院住院部9楼走廊61号临时病床,趁被害人许某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苹果5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黄某将该苹果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追回手机归还被害人。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新元城市花园小区游泳池附近,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陈某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吴某、许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戴某、方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前科劣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应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将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退赔给被害人田某、吴某,即退赔给被害人田某人民币2100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人民币800元及黑色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