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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焦莉与武勉志、郇昌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莉,武勉志,郇昌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焦莉。被执行人武勉志。被执行人郇昌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三路81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龙庭路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莉与被执行人武勉志、郇昌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勉志保险理赔款的扣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勉志保险理赔款32万元的扣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