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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美琴诉杨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琴,杨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财保128号申请人李美琴,女,汉族。被申请人杨志伟,男,汉族。申请人李美琴与被申请人杨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志伟的安置费9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志伟的安置费9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两年。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庭审 判 员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