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开华与唐贵鹏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华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华被执行人:唐贵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唐贵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贵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贵鹏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