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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开华与唐贵鹏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华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华被执行人:唐贵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唐贵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贵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贵鹏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