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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华与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刘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张华,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刘连海,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彭福兴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