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华与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刘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张华,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刘连海,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彭福兴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