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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5号罪犯朱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驿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加其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12年11月份,朱军和刘二冬预谋,由朱军将驻马店市高新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委邓庄村民组村民施某某的杨树砍伐后出售给刘二冬。同月16日、17日,朱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树木后运到刘二冬的板材厂,该犯系主犯。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滥伐林木罪。罪犯朱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2015年12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军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军减去刑期二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荣艳艳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