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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与被执行人刘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桂清,涂福军,刘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宫桂清,女,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涂福军,女,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刘艳龙,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经理,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与被执行人刘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刘艳龙给付二原告宫桂清、涂福军借款本息共463,500于。其中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13,5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二原告借款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二原告承担;剩余款4716由本院退还给二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提供了被执行人刘艳龙在前郭县建设局应取得工程款470353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款项下发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