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与被执行人刘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桂清,涂福军,刘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宫桂清,女,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涂福军,女,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刘艳龙,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经理,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与被执行人刘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刘艳龙给付二原告宫桂清、涂福军借款本息共463,500于。其中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13,5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二原告借款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二原告承担;剩余款4716由本院退还给二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桂清、涂福军提供了被执行人刘艳龙在前郭县建设局应取得工程款470353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款项下发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