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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腾军与徐宗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腾军,徐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汪腾军,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徐宗贵,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汪腾军与被执行人徐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徐宗贵尚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汪腾军与被执行人徐宗贵的父亲徐文福(又名徐水保)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徐文福(又名徐水保)自愿代徐宗贵偿还徐宗贵所欠汪腾军本金十五万元,定于2016年10月前给付汪腾军五万元,2017年10月前给付四万元,2018年10月前给付三万元,2019年10月前付清余款三万元。二、汪腾军放弃要求徐宗贵利息及诉讼费。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权利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孟林审判员  黄志伟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乃端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