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熊姣与王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姣,王义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447号原告熊姣。被告王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姣诉被告王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义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姣撤回对被告王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熊姣承担。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