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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44号原告:林某。被告:郑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