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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仇香贵与马红兵、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香贵,马红兵,姚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仇香贵,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琦,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兵,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姚洁,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香贵诉被告马红兵、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香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香贵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香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仇香贵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