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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民与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陈钻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186号原告张民,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潘润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钻石,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与被告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