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民与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陈钻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186号原告张民,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潘润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钻石,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与被告陈钻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