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殿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580号申请人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王殿山,男,汉族,地址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刘瓦行政村康庄。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殿山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殿山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