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诉付春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付春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7民初186号原告李成虎原告陶勇斌原告易昌承被告付春金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诉被告付春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春金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方支付工资66896元及违约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付春金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春金因欠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等人工资款而向原告方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李成虎修水县市民中心木工工程量总计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壹仟零玖拾陆元整。¥(161096元)已付人民币大写玖万壹仟贰佰元整(¥91200元)余¥69896元现付3000元2015年农历三月底付2万元.中秋付2万余下2015年底付清如不付清追加2万元付春金2015.2.18”。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方在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后,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付春金在向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出具欠条后,未按时足额支付给原告方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承诉请要求被告付春金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6896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方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春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李成虎、陶勇斌、易昌工资款66896元及违约金20000元。本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付春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