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争争与王飞云、榆林市东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崔争争,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居民,住绥德县名州镇东门滩幸福时光家园。被执行人王飞云,男,汉族,陕西省府谷县碛塄乡石马川村人,居民,住该村石马川林站。被执行人榆林市东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西。法定代表人叶根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崔争争与王飞云、榆林市东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飞云名下有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飞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府西支行账号上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王飞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府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