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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7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义荣与谌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义荣,谌祖文,江志强,刘牵荣,高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义荣。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祖文。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审被告:江志强,1976年5月4日。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审被告:刘牵荣。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审被告:高小霞。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上诉人江义荣因与被上诉人谌祖文、原审被告江志强、刘牵荣、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江义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义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璐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