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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魏娟与越享平、杨静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娟,越享平,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25号申请人魏娟,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越享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娟与被执行人越享平、杨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越享平有公积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越享平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呼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