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福峰与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92号上诉人王福峰,男,汉族。上诉人王福峰因请求确认林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收回李杰(林源加油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侵占林源加油站土地修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福峰上诉称,林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9)13号决定收回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虽然被法院确认违法,但不一定进行赔偿,只有侵害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赔偿,上诉人的请求是针对占用林源加油站土地修路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称“起诉人可以在相关案件中追加被告一并解决”,而上诉人现在无法向所谓的相关案件中追加被告;原审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认定,裁定不予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依法确认林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收回李杰(林源加油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侵占林源加油站土地修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林源加油站的经营性损失、占地使用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福峰起诉请求确认的事项,已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09)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其起诉属重复起诉。王福峰提出的赔偿请求,其在其他相关诉讼中亦提出同样的请求,如确需赔偿,可在其他诉讼中一并解决。综上,原审裁定对王福峰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清贤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