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7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