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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7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