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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崇达、冷才慧申请执行商朝平、袁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达,冷才慧,商朝平,袁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崇达,男,汉族,生于1943年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天池镇商贸街农贸市场。申请执行人冷才慧,女,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天池镇商贸街农贸市场。被执行人商朝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水尾镇画稿溪路。被执行人袁坐勇,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两河镇新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崇达、冷才慧申请执行商朝平、袁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赔偿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商朝平、袁坐勇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珠江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商朝平、袁坐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袁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珠江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