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2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凤兰与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兰,蒋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07-10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蒋翠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207-8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蒋翠兰在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蒋翠兰在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