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征环与殷锁柱、陈倩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征环,殷锁柱,陈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财保6号申请人:杨征环,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锁柱,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申请人:陈倩云,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申请人杨征环与被申请人殷锁柱、陈倩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殷锁柱、陈倩云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征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殷锁柱、陈倩云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邵明名下所有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庐阳区森景大道33号碧水源小区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以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