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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曹某,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5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吴某,男。被告曹某,女。系被告吴某妻子。被告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曹某、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0元,减半收取2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