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徐传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徐传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城关文化路88号东方明珠1-2层。负责人汤振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华彬,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徐传添,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传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984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