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7日被宜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何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且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子恩代理审判员 温添霖代理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卓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