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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靖与员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靖,员卫军,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靖,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X乡X村X区*号。委托代理人贾时斌,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员卫军,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农民,住太谷县X乡X村X街*号X队*户。委托代理人郭迎明,山西飞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张庄乡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占栋,经理。上诉人李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双方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