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靖与员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靖,员卫军,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靖,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X乡X村X区*号。委托代理人贾时斌,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员卫军,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农民,住太谷县X乡X村X街*号X队*户。委托代理人郭迎明,山西飞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张庄乡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占栋,经理。上诉人李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双方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山阴县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