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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建平与孙凤新、李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建平,孙凤新,李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32号申请人袁建平,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孙凤新,女,34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李率,男,33岁,汉族,个体。申请人袁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孙凤新、李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建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凤新、李率所有的房产保全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凤新、李率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号房产。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二、查封申请人袁建平提供的担保财产李秋艳所有的蒙G*****丰田牌小型轿车。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申请人袁建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孙凤新、李率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