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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汉祥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495号原告:吴某祥,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原告吴某祥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祥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购买了各种规格共5件的“宜客真空咖啡壶”。折后总价款329.04元,发票号码分别是:00459992。在购买前看到涉案产品“宜客真空咖啡壶”包装上标注有如下内容:“执行标准:QB/T2332-1997、等级“A级”等字样。原告使用前仔细查看了上述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发现这标准中并没有对执行该标准的商品进行“A级”的等级划分。因而,被告所销售的“宜客真空咖啡壶”将等级标注为“A级”完全是属于伪造商品等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构成欺诈。我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29.04元;2、被告赔偿原告货款三倍价款987.12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损失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共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辩称:无答辩。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购买宜客真空咖啡壶1.5L规格1个,单价63.8元/个,折后金额63.8元,宜客真空咖啡壶2.0L规格4个,单价69.8元/个,折后金额265.24元,发票号00459992。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出具发票给原告,发票记载顾客名称为吴某祥,项目和金额如前所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品名:真空咖啡壶,等级:A级,执行标准:GB/T2421-98,监制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制造商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尚尔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再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系经工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中并未对保温容器、保温杯的产品等级进行划分。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因诉讼损失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共1000元的请求。以上事实,有购物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实物和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涉案产品为真空咖啡壶,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上述标准中并未对产品等级进行划分,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在涉案产品合格证上等级标注为A级,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意愿,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向吴某祥退还货款329.04元,吴某祥同时将宜客真空咖啡壶1.5L1个及2.0L4个退还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如吴某祥届时不能退回,则以购买价为标准,折抵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的应退货款。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向吴某祥赔偿987.12元;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赔偿时,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吴某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