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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钢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802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加禾乡长石村5组31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彬,四川省渠县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太华乡坛神庙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012264915。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甍,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1号一单元9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603120438。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钢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66号2幢1单元1801号。法定代表人黄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钢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