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郑朝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南湖支公司、李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南湖支公司,郑朝勇,李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南湖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88613675-8.负责人余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朝勇。委托代理人唐高峰,岳阳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龙辉。委托代理人李长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南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朝勇、李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李超伟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勇、被上诉人郑朝勇的委托代理人唐高峰、被上诉人李龙辉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20时10分许,李龙辉驾驶湘F×××××小型汽车沿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冷水铺红绿灯公交站台路段时,撞到正在起步的郑朝勇驾驶的湘F×××××两轮摩托车左后半部位,又撞倒站在公交站台上的行人李进松,发生两车受损,郑朝勇和行人李进松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龙辉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朝勇和另一伤者李进松不负事故责任,郑朝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郑朝勇受伤后被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软组织挫伤(左肩、右下肢);2、左肩肩袖损伤;3、左肱骨上段骨挫伤。郑朝勇共计住院治疗58天,郑朝勇自行支付门诊629.6元,李龙辉支付住院费13445.9元,郑朝勇医药费共计14075.5元。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郑朝勇伤情为轻微伤,郑朝勇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李龙辉驾驶的湘F×××××号小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查明,李龙辉与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就非医保用药核减比例达成一致,同意按照15%的比例进行核减,予以确认。此次事故另一伤者李进松已就其事故所受损失向原审法院起诉,但因重新鉴定而中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龙辉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撞到郑朝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郑朝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龙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朝勇不负事故责任。李龙辉因过错造成郑朝勇损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为湘F×××××号小车的保险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其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郑朝勇请求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直接对其支付保险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郑朝勇诉讼请求,其可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1、医疗费,凭票认定14075.5元,其中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为11964.18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为2111.3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的标准和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即5800元(100元/天×58天)。3、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40520元/年)计算58天,即6438.79元(40520元/年÷365天×58天)。4、护理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标准(和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即6438.79元(40520元/年÷365天×58天)。5、交通费,按4元/天的标准和实际住院时间计算。即232元(4元/天×58天)。6、鉴定费,凭票认定600元。7、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了郑朝勇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的事实,原审法院酌情认定摩托车损失为800元。但其主张手机损失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上述1-7项共计34385.08元。结合事故另一伤者李进松所受损伤,原审法院酌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伤者李进松预留7000元。上述第1项中属于保险赔偿的部分和第2项合计17764.18元,由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付郑朝勇3000元,在商业险内赔付14764.18元;第3至7项合计14509.58元,在交强险死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第1项中不属于保险赔偿的部分2111.33元,由李龙辉赔偿郑朝勇,其已经支付的13445.9元予以折抵后,还应由郑朝勇返还李龙辉11334.53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郑朝勇保险金17509.58元(3000元+14509.58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郑朝勇保险金14764.18元,共计赔付郑朝勇保险金32273.76元。二、由李龙辉赔偿郑朝勇经济损失2111.33元,李龙辉已经支付的13445.9元予以折抵后,还应由郑朝勇返还李龙辉11334.53元。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郑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李龙辉负担。宣判后,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郑朝勇系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郑朝勇在一审起诉时所列赔偿项目伙食补助费为1740元(30元/天×58天),一审中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一审法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依法应予以核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郑朝勇答辩称:尽管郑朝勇没有驾驶证,但在这次事故中郑朝勇只是将车停在路边,是李龙辉驾车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这次事故没有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李龙辉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郑朝勇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的郑朝勇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正确。关于焦点1、郑朝勇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龙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朝勇和李进松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且已经送达给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并未提起行政复议。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认为郑朝勇有过错但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郑朝勇存在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审法院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朝勇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2、原审法院认定的郑朝勇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郑朝勇住院天数58天,按照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市南湖支公司认为应当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南湖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超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