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王树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王树岭,王业玲,丛军,阮永福,岳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90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308063-8),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西河兴路1019-2号。负责人姜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俊,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宁宁,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岭。被告王业玲。被告丛军。被告阮永福。被告岳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被告王树岭、王业玲、丛军、阮永福、岳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