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邱志波与连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波,连正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445号原告:邱志波。委托代理人:叶亚会、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正寿。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波与被告连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志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邱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