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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邱志波与连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波,连正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445号原告:邱志波。委托代理人:叶亚会、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正寿。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波与被告连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志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邱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