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甘EH27**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07千米+410米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宋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家属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9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宋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邵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邵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协议书、收条、申请书、被告人邵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秦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5]第115120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自愿和解,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邵某某从轻处罚。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高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