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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覃义生与覃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义生,覃义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35号原告覃义生。委托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义勇。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义生与被告覃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义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义生负担。审判员  邹文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