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覃义生与覃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义生,覃义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35号原告覃义生。委托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义勇。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义生与被告覃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义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义生负担。审判员 邹文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